当事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本益农农资经营部(王功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本益农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92MA7FDEXXXX
住所(住址):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王家台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涛
当事人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本益农农资经营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本益农农资经营部(王X涛)涉嫌存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其进货台账登记有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两箱,每箱100袋,共200袋,但在其门店及仓库内未查验到实物。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同日,经本机关批准准予立案查处。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2025年3月13日13时左右,当事人在整理其仓库时,对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进行登记备案时发现,该批种子无法登记备案,安康市不在种植适宜区,当事人第一时间联系供货商将该批种子做了退货处理,2025年3月14日早上9时左右,供货商确认该批涉案种子已退货,给当事人开具了退货清单(单号0023512),当日10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出示了退货凭证。
2025年3月14日执法检查过程中,本机关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店内及仓库中未发现涉案的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实物,2025年至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涉案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进行了调查,在网络平台找到了该品种包装图片,登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查询“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引种备案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引种单位为:陕西春秋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引种编号为:陕引玉2024063号,引种备案区域为:陕北、渭北春播鲜食玉米区。经当事人核实,确认查询到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包装截图系采购并做退货处理的种子,当事人也确认安康市不在该品种种植适宜区。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保金黄糯”(甘审玉20210128)糯玉米种,安康市不在适宜种植区,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农资门店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的信息;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查图片7张,涉案种子品种网络查询包装截图1份,涉案种子经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品种审定情况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涉案种子的退货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将涉案种子做退货处理,没有销售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康市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农(种子)不罚告〔2025〕1号)、《安康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各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机关视当事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将涉案种子做了退货处理,没有销售,其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日